2021衡水湖马拉松赛暨全国马拉松锦标赛(衡水站)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
一、 保险期间:
2021年10月13日零时起至---10月17日24时止。
二、 保险范围:
保险期间内参赛人员参加比赛过程出现的意外伤害。
三、责任限额与免赔额:
(1)保障人员范围:参赛运动员、裁判、到场的领导与嘉宾,志愿者及相关工作人员,每人意外事故伤残死亡责任限额50万,意外医疗费用限额4万元。
(2)保险免赔额:意外事故伤残死亡责任限额无;意外医疗费用的免赔额为100元,赔付比例80%。
四、特别提示:
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、费用和责任,保险人不负责赔偿:
(1)参加活动人员的故意、犯罪行为或自身疾病;
(2)地震、雷击、暴雨、洪水、火山爆发、地下火、龙卷风、台风、暴风等自然灾害;
(3)战争、敌对行动、军事行为、武装冲突、罢工、骚乱、暴动、恐怖活动;
(4)核辐射、核爆炸、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;
(5)大气污染、土地污染、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;
(6)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。
下列财产的损失,保险人不负责赔偿:
金银、首饰、珠宝、文物、软件、数据、现金、信用卡、票据、单证、有价证券、文件、账册、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。
五、 保险费:
本保险由衡水市体育局为所有被保险人统一投保,取得资格的参赛者无须承担费用,保险费由人保公司无偿赞助。
六、索赔时提交的单证:
(1)涉及人员受伤(门诊案件)
提供单证类型 | 出具机构 | 原件或电子版 | 为什么要提供 | |||
1 | 伤者身份证明 | 身份证或户口簿 |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| 电子版 | 确定伤者身份 | |
2 | 医疗费 | 门诊 | 门诊医疗费用发票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原件正式票据 | 支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|
医疗费用清单(无法提供电脑打印费用清单的,需提供与费用对应的长期及临时医嘱单)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原件 |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| |||
门诊病历、诊断证明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原件 |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| |||
报告单、门诊化验报告单和影像学片等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原件 |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| |||
如果治疗中需要外购药的,需要提供外购药的医嘱证明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原件 |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| |||
3 | 后续治疗费 | 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或 | 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 | 原件 | 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金额 | |
4 | 康复费 | 同后续治疗费 | 同后续治疗费 | |||
5 | 营养费 | 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报告 | 受害人经治医院 | 原件 | 确定营养费赔偿金额 | |
6 | 误工费 | 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或病假证明 | 受害人经治医院 | 电子版 | 确定误工时间 | |
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(包括收入减少证明、工资表、银行工资卡入账明细等) | 伤者单位劳资部门或其他能够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机构 | 电子版 | 确定实际误工期间收入损失 | |||
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(收入在纳税起征点以上的) | 税务机关 | 电子版 | 确定收入真实性 | |||
7 | 护理费 | 护理证明 | 受害人经治医院 | 取消 | 确定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人数 | |
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、收入损失证明/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/或者护工的收费凭证 | 护理人员单位劳资部门/税务部门/护工 | 电子版 | 确定护理费计算标准 | |||
8 | 交通费 | 交通费报销凭证 | 交通部门 | 原件正式票据 | 支付交通费的凭证 | |
9 | 住宿费 | 伤者有必要到外地门诊治疗且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医疗证明 | 受害人经治医院 | 电子版 | 确认有必要到外地门诊治疗且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情况 | |
住宿费报销凭证 | 伤者住宿的旅馆或酒店 | 原件正式票据 | 支付住宿费的凭证 |
(2)涉及人员受伤(住院案件)
提供单证类型 | 出具机构 | 原件或电子版 | 为什么要提供 | |||
1 | 伤者身份证明 | 身份证或户口簿 |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| 电子版 | 确定伤者身份 | |
2 | 医疗费 | 住院 | 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原件正式票据 | 支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|
诊断证明书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原件 |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| |||
医疗费用清单(无法提供电脑打印费用清单的,需提供与费用对应的长期及临时医嘱单)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原件 |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| |||
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电子版 | 确定伤者损伤、治疗及误工、护理情况 | |||
转院证明(针对住院治疗且涉及转院的)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取消 |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| |||
住院病历(包括但不限于出院录、入院录、主要的检查报告,化验单,手术记录单,内固定材料证明材料,医嘱单) |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电子版 | 确定伤者损伤和治疗情况 | |||
3 | 后续治疗费 | 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或 | 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 | 原件 | 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金额 | |
4 | 康复费 | 同后续治疗费 | 同后续治疗费 | |||
5 | 住院伙食补助费 | 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 | 受害人经治医院 | 电子版 | 确定受害人实际住院天数 | |
6 | 营养费 | 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报告 | 受害人经治医院 | 原件 | 确定营养费赔偿金额 | |
7 | 误工费 | 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 | 受害人经治医院 | 电子版 | 确定误工时间 | |
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(包括收入减少证明、工资表、银行工资卡入账明细等) | 伤者单位劳资部门或其他能够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机构 | 电子版 | 确定实际误工期间收入损失 | |||
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(收入在纳税起征点以上的) | 税务机关 | 电子版 | 确定收入真实性 | |||
8 | 护理费 | 护理证明 | 受害人经治医院 | 电子版 | 确定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人数 | |
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、收入损失证明/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/或者护工的收费凭证 | 护理人员单位劳资部门/税务部门/护工 | 电子版 | 确定护理费计算标准 | |||
9 | 交通费 | 交通费报销凭证 | 交通部门 | 原件正式票据 | 支付交通费的凭证 | |
10 | 住宿费 | 伤者有必要到外地门诊治疗且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医疗证明 | 受害人经治医院 | 电子版 | 确认有必要到外地门诊治疗且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情况 | |
住宿费报销凭证 | 伤者住宿的旅馆或酒店 | 原件正式票据 | 支付住宿费的凭证 |
(3)涉及人员残疾
提供单证类型 | 出具机构 | 原件或电子版 | 为什么要提供 | |||
1 | 残疾赔偿金 | 伤残鉴定书 | 司法鉴定机构 | 原件 | 确定残疾等级 | |
户口簿 |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| 电子版 | 确定伤者年龄及户口性质 | |||
伤残患者为农村人口在城镇长期生活证明 | 农村人口在城镇长期生活证明:一年以上暂住证/房产证/租房合同/务工证明/劳动合同/社保清单/银行流水 | 出险当地相应类别管理部门 | 电子版 | 确定伤者出险前在城镇工作或生活情况 | ||
农村失地农民:失土证明/征地补偿协议等 | 出险当地相应类别管理部门 | 电子版 | 确定伤者出险前在城镇工作或生活情况 | |||
2 | 残疾辅助器具费 | 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或鉴定报告 | 经治医院/司法鉴定机构 | 原件 | 确定是否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具的类型、使用年限和维修费用 | |
残疾辅助器具产品说明及保修卡 |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| 取消 | 确定残疾辅助用具使用年限的参考 | |||
残疾辅助器具发票 |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| 原件正式发票 | 支付购买费用的凭证 | |||
3 | 被扶养人生活费 | 被扶养人户籍证明和扶养义务人人数证明 |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| 电子版 | 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| |
家庭组成人员证明(亲属关系证明书,收养关系证明) |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| 电子版 | ||||
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| 医疗机构/司法鉴定机构/民政部门 | 电子版 | ||||
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 | 被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/民政机关 | 电子版 | ||||
4 | 精神损害抚慰金 | 法院判决书 | 法院 | 原件 | 确定向第三方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 | |
5 | 医疗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6 | 后续治疗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7 | 康复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8 | 营养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9 | 误工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10 | 护理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11 | 交通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12 | 住宿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13 | 住院伙食补助费 | 同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
(4)涉及人员死亡
提供单证类型 | 出具机构 | 原件或电子版 | 为什么要提供 | |||
1 | 死亡赔偿金 | 医学死亡证明/法医验尸报告/火化证明 | 医疗机构、公安机关/司法鉴定机构 | 原件 | 确认死亡真实性及死因 | |
户籍注销证明 |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| 电子版 | 确定死者年龄及户口性质 | |||
伤残患者为农村人口在城镇长期生活证明 | 农村人口在城镇长期生活证明:一年以上暂住证/房产证/租房合同/务工证明/劳动合同/社保清单/银行流水 | 出险当地相应类别管理部门 | 电子版 | 确定伤者出险前在城镇工作或生活情况 | ||
农村失地农民:失土证明/征地补偿协议等 | 出险当地相应类别管理部门 | 电子版 | 确定伤者出险前在城镇工作或生活情况 | |||
2 | 丧葬费 | 医学死亡证明/法医验尸报告/火化证明、户籍注销证明 | 出险当地相应类别管理部门 | 原件 | 确认死亡真实性及死因 | |
3 | 精神损害抚慰金 | 同“人员残疾”案件 |
|
|
| |
4 | 被扶养人生活费 | 同“人员残疾”案件 |
|
|
| |
8 | 医疗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6 | 营养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7 | 住院伙食补助费 | 同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8 | 误工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9 | 护理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10 | 交通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 |
11 | 住宿费 | 同“门诊”或“住院”案件 |
|
|
|
七、 保险人联系方式:
全国24小时服务专线:95518
13803185116 高先生
承保保险公司: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
地址: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515号